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话说电子商务商业模式(二) 商业模式的专利权化?
文章出处:  作者:  发布时间:2006-03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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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商业模式的创新就是「结构创新」(structural innovation)。企业以「创新的商业方法」、「创新的商业程序」和「新的结构资本设计模式」,取得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获利关键和竞争优势。然而,创新的商业模式是否可以专利权化?如何才能使得创新者、企业与社会形成三赢的局面?

 

商业模式的专利权化保护的是「方法以及流程」,也就是「创新的商业方法」、「创新的商业程序」和「新的结构资本设计模式」。对于结构资本的创新是否赋予专利权保护,引起相当热烈的讨论,赞成者认为:可以增加创新者的诱因,进而提升创新的质与量;反对者认为:专利权化的商业程序与运作模式会让创新逐渐窒息灭亡。

 

Jay Walker 以成立「Walker Digital」可专利权化「创新的商业程序」公司而闻名,这家公司模仿爱迪生(Thomas Edisons Laboratory)成立实验室的做法组成一个所谓「Patent Everything」的团队,积极开发并申请专利。此外,Jay Walker旗下公司还包括:Priceline.com以及Walker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Partnership1999年中以前,「Walker Digital」这家公司共提出250件专利申请案,共获得12个专利。2000年,Jay Walker旗下的公司获准的美国专利已超过60件,并且尚有大约300件专利案审查中,所获准的美国专利中,多数是属于「商业模式、财务会计、企业管理」方面的技术;另外,也有「优惠券的发送或是使用」;「促销计划」; 「财务」;「会计、记帐、帐务分析、帐务确认」以及关于「预约订位」;也有为数不少是「娱乐装置、游戏机」方面的发明。至目前为止,Jay Walker获准的美国专利大约有200项,而且他的团队已经发明超过600个,可解决问题的专卖商务系统,横跨的产业包括:旅行、零售、餐厅、出版、游戏和娱乐…等。

 

 Jay Walker曾指出:「在电子商务的时代,谁先进入这项电子商务的市场并不重要,重要的是谁先取得这项电子商务的专利!」Jay Walker的构想并不只是单一的专利权,而是希望累积结构资本所创新的商业模式,数字经济时代正是提供此类创新的温床。Jay Walker认为让自己的点子在专利权的保护下商业化,然后授权给自己的企业或其它公司发展,才能够让新的商业模式进入市场中嘉惠其它人。但是,智财权法律的律师Robert Kunstadt则认为,若少数领导企业利用专利权化的商业运作方式,可能会强化自己的独占力量,阻挠新进者进入市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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